康明斯發動機功率標定使用準則
以下準則闡明了確保G—發動機應用于交流發電機組的正確使用規范。G—發動機并不是為變速的直流發電機組而設計的,也不是作為直流發電機組的動力來使用。
備用功率 是備用電源的瞬時最大功率。在備用功率下使用,發動機無超負荷能力。不能與電網并網運行。 此標定保證了備用電源可有效使用的最 大功率。備用功率標定的發動機,按平 均負荷率為80%來使用,一年不超過200 小時。在備用功率點使用的時間一年不 超過25小時。實際使用的瞬時功率決 不能超過所標定的備用功率。在幫助用 戶進行功率匹配時,應排除瞬時功率過 大的可能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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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用功率 是可以替代商業電網電力來使用的功率。常用功率必須按下列兩種類型之一來使用。 無時限運行常用功率 按常用功率標定的發動機,可有效地變 負荷無時限使用。在每250小時的運行 周期內,可變負荷的均值不能超過所標 定常用功率的70%。 一年內,100%常用功率的整個運行時間 不超過500小時。 在12小時運行周期內,有1小時有效 超負荷10%的能力。在一年內,超負荷 10%運行的整個時間不超過25小時。 限時運行常用功率 按常用功率標定的發動機,可以無時限 運行于不變負荷用途。諸如使用功率低 而輸出功率受限的場合。在功率決不會 超過常用功率標定的前提下,一年內可 并網運行750小時。無論如何讓用戶 明白,長期高負荷運行將縮短發動機 壽命。任何一年內并網運行超過750 小時的場合,請選用連續功率標定的發 動機。 | |
連續功率 是可以按標定負荷、無時限連續使用的功率。按連續功率標定發動機無超負荷能力。 |
參考標準:
以ISO-3046為基礎的BS-5514和DIN-6271標準。
環境溫度和海拔高度:
發動機可以在下面的條件下運行,而功率不必進行調整:
轉速為1800r/min的發動機,海拔高度低于1525m (5000ft),環境溫度低于40℃(104°F)。
轉速為1500r/min的發動機,海拔高度低于1525m (5000ft),環境溫度低于40℃(104°F)。
發動機超出上述條件運行,海拔高度高于1525m (5000ft)時,每升高300m (1000ft),功率下調4%;環境溫度高于40℃(104°F)時,每升高11℃,功率下調2%(升高10°F,下調1%)。